沁水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1/2020-0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字号: 沁政发〔2020〕1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0-10-12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沁水县人民政府文件


沁政发〔2020〕18号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县建筑业改革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2017〕135号)及晋城市关于先行先试改革的精神要求,借鉴其市县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做大做强建筑企业

(一)鼓励建筑企业提升资质。县域内建筑业企业主项资

质等级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主项资质等级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我县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项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鼓励在外企业回迁本县。对引进到我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特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入驻后次年起,我县财政以其实缴税收(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新增部分给予30%新增税收贡献奖。

  (三)鼓励成立建筑劳务公司。鼓励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并全额在我县纳税的建筑劳务公司。对在我县设立的建筑劳务公司每年实现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其关联建筑施工企业全额在该建筑劳务公司开票,除县政府协调(含成立公司)和委托代收代缴项目的税收外,县财政根据开票范围每年按建筑劳务公司上一年实缴纳税收(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我县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建筑劳务公司在外地承揽的工程项目为50%,在本县承揽的工程项目为30%。

  二、支持企业开拓建筑市场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开拓建筑市场。县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沁水县税务局对我县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承揽外地建筑施工任务。鼓励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与外地大型企业合作,共同承建外地大中型项目,鼓励保险和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险保障和融资支持。我县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回我县实缴纳税收(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计算基数)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五)支持本县建筑企业优先承接县内工程项目。

  1.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选择本地施工企业。选择本地企业承建的,按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应缴纳税收(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我县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项目业主。

  2.限额以下(400万元)非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县范围内的建筑企业。

  3.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的使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建材产品。

  县住建、交通、水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中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优先选择(邀请)本县企业或优先选用本县产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设单位不得针对施工企业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对本县建筑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可递交银行保函)为一级企业30万元、二级企业20万元、三级企业10万元,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可参与该年度我县建设项目投标。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我县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不得强制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差异化缴存办法,近三年无拖欠工资行为的本地企业可按交纳标准减半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3%。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做好建筑类专业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鼓励建筑类专业人员积极申报职称评审,不断壮大建筑类专业技术队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本县建筑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指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一级注册结构师等),经认定符合我县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八)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总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优先分包给我县本地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九)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将工程建设所需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等业务委托给全过程咨询企业,政府工程应带头推行,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建筑师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六、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办理竣工验收

  (十)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和审计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加大拖欠工程款治理工作力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推行业主支付工程款担保制度,凡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已擅自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竣工结算。

  七、加强税收管理

(十一)做好税收管理服务。跨区域在我县施工的外埠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凭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我县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前要核实外埠企业在我县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并凭发票入账,确保应缴我县的税费足额入库。县发改、行政审批、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建设工程的税收征管与检查,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如无修订,正式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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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