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1/2024-0011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QSZG-07-2024-0002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层气开采区的地下水环境准入、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煤层气开采区的地下水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能源、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煤层气开采区的地下水环境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范围内所有煤层气开采企业已建、新建、改扩建煤层气开采井场、集气站、中央处理厂和煤层气采出水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的地下水环境管理。
第二章 环境准入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和规划准入制度。新建煤层气开采井场、集气站、中央处理厂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等必须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晋城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晋市环发〔2023〕123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煤层气开发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应当包含项目开展对地下水影响等相关内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八条 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井场、集气站、中央处理厂和煤层气采出水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已建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停。
第九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井场、集气站、中央处理厂等。
第三章 环境监测
第十条 生态环境、能源、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将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现有监测井按照《晋城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第十一条 现有地下水监测井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现有地下水监测井权属单位应编制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井基本情况、监测因子、监测结果,若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或特征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应查明污染来源,及时切断污染源。通过地下水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确定风险不可接受的,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增加地下水监测频次。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权属企业发送预警函。
第四章 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煤层气采出水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应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排查完成后,应建立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并将隐患排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存在采出水收集池/储存池等池体的企业,应当参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定期开展渗漏排查。排查完成后,应当编制池体渗漏排查报告,并将排查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煤层气开采企业和煤层气采出水集中式污水处理站通过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发现存在污染物渗漏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或区域地下水中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浓度有明显升高等迹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加强地下水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及周边地下水存在水质超标或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浓度升高等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权属企业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煤层气开采企业和煤层气采出水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地下水污染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周边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所在地块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切断污染源,结果存在污染且风险不可接受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煤层气开采企业及煤层气采出水集中式污水处理站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建(构)筑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制定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煤层气开采企业开采井封井回填工作应制定封井回填方案,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当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层气开采区周边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若地下水水质出现煤层气开采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或超标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同时开展周边煤层气开采相关排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污染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优化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措施,强化监管,确保全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水县煤层气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沁政规〔2024〕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