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1/2024-0000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沁水县南山组团、小岭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沁政函〔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实施《沁水县南山组团、小岭组团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沁水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沁水县南山组团、小岭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项汇报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沁水县南山组团、小岭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沁水县南山组团、小岭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范围为:沁水县南山组团和小岭组团部分地块,共57.45公顷。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全局、远近结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工作。
四、《沁水县南山组团、小岭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定效力,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的原则及指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进行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此复。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