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1/2024-0004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沁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街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沁政函〔2024〕1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1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实施《沁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街区调整方案》
的批复
沁水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沁水县中心城区、嘉峰镇、中村镇、端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专题汇报》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沁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街区调整方案》。
二、《沁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街区调整方案》涉及范围为:西街片区(A4-A7、A8-A9、A10-A11、A12街区)、永宁片区(A10、A16、D18、D22街区)、B11-04、B15-02、B17-01、B17-02、B17-03、F10-06、F10-07、F10-08地块。
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全局、远近结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四、《沁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街区调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定效力,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该规划的原则及指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此复。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沁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街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沁政函〔2024〕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