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1/2024-0010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盘活项目实施机构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发〔2024〕17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
盘活项目实施机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03号)等文件,为有效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效率及质量,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授权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盘活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实施、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具体包括: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盘活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实施工作;作为项目签约主体,与意向受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负责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职责。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盘活项目实施机构的通知 沁政发〔2024〕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