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24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中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纠正以往审核及经办口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

加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作用,严格对报审材料进行会审,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三、贯彻落实,应保尽保

为贯彻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统一经办口径。现就《沁水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11号)部分条款规范如下:

1.《沁水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11号)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范围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变更为: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

2.《沁水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11号)第三章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第八条第(三)款增加第3项:“占其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下统称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筹资标准=本次所征其他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人均筹资标准(尾数四舍五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按照“先保后征”、“专款专用”基本原则和“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筹资机制,从2024年起,严格按照我省征地社保相关政策要求,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按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签署社保审核意见。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五、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其规定执行。本通知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其余条款仍按《沁水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11号)执行。


附件:《沁水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20〕11号)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政办发〔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