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0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积极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降低发生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推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沁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录8.4。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市场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气象局、中国联通沁水分公司、中国移动沁水分公司、中国电信沁水分公司、国网沁水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重要措施、总体规划,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统筹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定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协调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做好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决定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终止等事项,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负责指导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进行应急指挥;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作出应急决策等。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修订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协调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向各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特种设备应急工作咨询、指导;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状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行动的建议;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特种设备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县指挥部做好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和发布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负责事故报告,接收、传达上级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申请,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预案启动后,负责提出现场应急工作组人员组成建议,保持与现场应急工作组、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协调;负责与县有关部门联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县总工会: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维护事故中涉及的职工权益和相关事宜。

县市场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申报特种设备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所需经费。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助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危化品设施、设备提供应急处置专业指导,为生产恢复重启提供技术支持。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发生时引发的火灾的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尽力减轻事故损失。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落实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发生在学校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学校师生的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防范和打击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协助指挥部调度交警警力。负责必要时的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指挥部的专项应急经费预算报告,安排特种设备专项演练、装备以及事故应对所需的经费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做好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事故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指导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建筑的受损评估,为避免次生灾害及生产重启提供技术支持。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相关道路的畅通及相关道路设施的损坏修复,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紧急状态运力组织,保障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文旅局:配合做好监管范围内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群众的安抚工作。

县卫体局:组织协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学处理,指导个人防护。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次生环境污染。

县气象局: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要素的实时监测数据和周边区域的天气预报、警报。

中国联通沁水分公司、中国移动沁水分公司、中国电信沁水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国网沁水供电公司:负责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辖供电区域电力供应、切断的协调处置工作,提供事故涉及电力方面的技术指导。

2.4 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现场保卫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应急资源、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工作;组织协调现场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对事故救援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县指挥部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预防次生灾害事故发生;提供有关事故现场信息;对事故救援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等。

(3)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抢救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4)现场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5)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国网沁水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沁水分公司、中国移动沁水分公司、中国电信沁水分公司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信、物资、器材、生活、资金保障,以及指挥部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完成县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等应急监测工作,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7)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卫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情况抽调相关技术专家和应急专家组成专家组。研判事故险情和趋势,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成员单位:县总工会、县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辨识与评价,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进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控,按要求配备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检测、监控设备,分级分类制定预防措施。

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特种设备舆情收集、分析,并及时回应处理;通过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通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企业职工、社会公众举报各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引导社会监督,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利用舆情监测平台,突出重点监管、分类监管和科学监管,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在用特种设备运行信息的动态监测;通过实施强制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保证在用特种设备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发布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等方式,对其进行安全管控,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预防、预警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按隐患的风险程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展开预警行动,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县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级别含义及措施见附录8.5。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严重隐患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县指挥部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2.3 预警解除

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研判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信息发布单位核实后解除预警,恢复常态化管理。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接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真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相关信息可续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预警行动,做好先期处置。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办公室,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按规定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4.3 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两个响应级别,Ⅰ级为最高响应。

4.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当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1)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抢救遇难、遇险人员,封锁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

2)向县人民政府、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3)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当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并做好随时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事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指挥部支援时,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赶赴事发现场;

2)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抢救遇难、遇险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事故信息,统一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报道;

3)进一步做好交通、通讯、医疗、消防、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气象条件服务,视情况调整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相关人员安抚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4)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5)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6)当应急力量不足,事故有可能进一步升级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增援。

4.4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

4.5 响应终止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解除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善后处置,开展恢复重建。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毁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企业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勘察、询问及调查取证等事故调查工作。

5.3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由特种设备相关生产使用单位组建,地方消防救援部队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作为应急救援力量补充,由县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援力量建设,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救援工作。

6.2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应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装备、通信设施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资金保障。

6.3 医疗救援保障

由卫体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后续救治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5 应急专家保障

县指挥部建立县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专家选派建议,组成技术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的气象、地震等技术支撑。

6.6 装备物资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指挥部依托地方政府的应急物资保障库,提供特种设备应急物资保障,专业救援装备依托消防应急救援部队提供支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保障,或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救援装备临时保障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县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建立、更新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络信息库。各成员单位联系人电话应保持畅通,遇有人员变化,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8 社会力量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其职责,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和相关行业的人员、装备参与救援工作。

6.9 保险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专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积极参加和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宣传培训,通过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通过不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等,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0.2 演练

县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3)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7.2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方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8.4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8.5 沁水县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及预警措施

沁政办发〔202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