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8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3-20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确保天气气候预测预报、气候变化分析以及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特编制《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4.《山西省气象条例》(1998年9月29日发布);

    5.《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6月1日发布);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8.《沁水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

    9.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编制原则

    1.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

    2.可持续发展;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4.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指标标准。

    第五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范围结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共同确定,具体以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划定为核心保护区。

    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目标年为2035年。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根据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本规划是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与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第八条 沁水规划期县城用地发展策略为:东进、西拓、南理、北抑、中提升,其中东部、南部和西南部为近期主要发展方向。沁水县城由城市周边山体和现状的水系构成城市生态基底,通过多条生态廊道,与城市功能分区形成穿插,形成“两河三岸九片区”的总体布局结构。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1000米范围)为沁水县东安社区居民区中心,除东侧还有剩余空间开发外,其它方向均已饱和。

    第三章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第九条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概况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龙港镇龙岗路龙岗小区27号,属于丘陵型地貌,四周无污染源,视野开阔,探测环境良好,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技术要求。

    评估区西南地质灾害边坡已治理,以后四周地质灾害不发育,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类型属“简单”,区域地质背景类型属“简单”,地形地貌条件类型属“中等”,地层岩性和岩土工程地质性质类型属“简单”,地质构造类型属“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属“简单”,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类型属“简单”。

    根据现状地形标高,合理利用地貌地形,确定观测场海拔高度887.3米,观测场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第四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国家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控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

    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下表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类别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外延伸的距离(米)

国家基本气象站

1000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低距离不小于50m。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五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内应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本体界线和保护范围界线。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界线:气象观测场本体为25米×25米范围。

    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的保护范围:以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

    第十三条 气象观测场保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标准为:

    1.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不得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表

站类或障碍物项目分类

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标准

与障碍物距离

>障碍物高度的10倍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影响源

>500米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50米

与人工建造水体距离

>10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

观测场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 1 米的作物、树木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及高度控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

共同推进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且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沁水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6.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措施

    本规划由文本及图件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说明

    本规划由沁水县气象局负责编制,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本规划由沁水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第二十条 相关术语解释

    气象探测环境,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附件:1.区位分析图

          2.现状卫星影像图

          3.气象站周边规划用地图

          4.观测场四周干扰源控制图

          5.观测场周边限制规划区示意图

          6.保护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7.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8.与三区三线关系图

          9.竖向控制图

          10.核心保护区范围规划图则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