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4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24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城市发展与建筑垃圾管理,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群众营造有序、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工作原则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和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三、部门责任

    县住建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10个社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龙港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县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核定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意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县税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

    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建设、管理、生态补偿和终端处置等。

    县自然资源局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保障。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清运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时限依法实行通行证管理,负责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城管执法队负责受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管理工作。

    龙港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建设2-3处建筑垃圾处置场,并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余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全面实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少于1处。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建设运营。

    四、主要内容

    (一)做实源头管理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造方式,采取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绿色建筑等措施,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并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图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高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围挡等临时设施的重复利用率,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和管理,减少因返工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鼓励工程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及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二)依法处置核准

    1.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具体许可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15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制定公布。包括下列内容: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建筑垃圾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2.居民(单位)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以下规定管理:

    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应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由县住建局委派测量机构核算处置量,按规定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单位有偿运输。

    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各社区(村)自建房应事先向所在社区(村)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由县住建局委派测量机构核算建筑垃圾处置量,按规定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单位有偿运输。

    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由县住建局委派测量机构核算建筑垃圾处置量,按规定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单位有偿运输。

    县住建局、龙港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社区应当对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规范收费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县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沁发改发〔2021〕26号)按9元/立方米执行(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缴费人根据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县住建局统计建筑垃圾填埋场受纳量后报县财政。县财政接到县住建局申请后,每季度按每立方米5元拨付龙港镇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以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县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施工)单位到县住建局核定缴费信息后,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期限等事项。缴费人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县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县住建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进行测算。加强对测量机构事中事后管理,提升测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的建筑垃圾外运量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依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处置量结算。

    (四)加强运输管理

    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需要贮存并直接利用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需要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分类收集、堆放,采取覆盖、压实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取得县住建局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交通、交警大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运输车辆已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运输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核准文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核准文件,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二至五年。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取得核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向县交警大队申请核定运输时间、路线。

    县交警大队应将核定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推送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启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填埋场所。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车货称重等设备,记录车辆出入、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地点以外倾倒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

    (五)规范利用处置

    1.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消纳处置;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等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符合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污染环境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30日前向县住建局报告。

    消纳场所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或专项规划采取恢复措施,实现用地功能。

    (六)加强监管保障

    1.县住建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采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发布建筑垃圾产生、利用需求等信息;提供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准予核准等共享信息。

    2.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3.龙港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和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填埋场所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县住建局受理,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5.发现在县城建成区主次干道范围内有抛洒、遗弃、乱倒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市容环卫大队及时清理;其余区域由龙港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清理。

    (七)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住建、生态环境、交警大队、交通运输、财政和龙港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信息互通、联动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氛围营造。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培树环保理念,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保护全县生产生活环境。

    (三)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流程图

          2.城市建筑垃圾相关法律内容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贯彻落实<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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