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27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关于印发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38号)文件要求,将我县出台的《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2〕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沁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

    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

    2.2.1 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能源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县融媒体中心、武警晋城支队沁水中队(以下简称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县物资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商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沁水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山西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联通公司)、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县电信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技术专家组8个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交通、通信、物资、器材、生活保障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2.3.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物资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商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安全保障措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3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持事故单位的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4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成员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医疗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事发区域环境和水源等。

    2.3.5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专家组成员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目录;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6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气象局、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抢险人员提供生活和休息场所;为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环境的监测、检测和预报等工作;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供电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各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2.3.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3.8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县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体系。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

    3.1.2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预警。

    3.1.3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预防性检查机制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检查工作机制,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来源

    (1)政府通报,机关部门和组织所传递的信息;

    (2)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

    (3)通过网络监测监控发现数据波动变化存在的危险因素;

    (4)企业检查、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信息;

    (5)热线受理举报投诉和专家、群众来信来访信息;

    (6)其他渠道获得的预警信息。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企业或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发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或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渠道,向可能受事故灾害影响的相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流程:当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部门发布的辖区内将要发生极端降水、降温、极端大风、大雾、高温等气象预警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受影响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告知。

    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发生突发事故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2)指令应急工作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应急部门、相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灾害苗头;放置警示标志,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措施,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协调应急所需人员、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当事故隐患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经评估符合解除条件,由发布预警的有关机构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镇)有关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报告。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上级催报和要求核实的信息,应在30分钟之内有效回应。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县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县相关单位,并协调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和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事故发生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4.3 分级响应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大小和予以应对的紧急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超出县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县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②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

    ⑤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权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事故的;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衔接,共同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并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事态的初始评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出处置建议,统一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④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⑤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⑥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⑦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⑧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和舆情引导工作;

    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⑩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通知或请求有关救援机构、应急队伍增援;并及时请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

    4.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由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②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③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4.4 应急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必要时召请专业救援机构增援。

    (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集结到位后,迅速与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企业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以下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及时科学制订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3)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采取有效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4)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重大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4.5 指挥和协调

    县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事项: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调动各级医疗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6 社会力量动员

    县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同时,可视救援工作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协调本县周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7 应急防护

    4.7.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等,监控工作环境,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7.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

    4.8 环境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组织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或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10 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县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企业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承保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队伍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民兵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承保机构承担。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6.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5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县及地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住建、公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县属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利用生产安全信息调度中心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企业现场有关情况,做到通信联络可靠。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通讯需求。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资料和技术支持。

    6.10 保险保障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6.11 其它保障

    6.1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11.2 科技支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发改部门,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措施。

    6.11.3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6.11.4 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司法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2.1 宣传

    县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12.2 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2.3 演练

    县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要有其相应的记录和资料。应急演练结束后,开展评估总结,对其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7 附则

    7.1 释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预案的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按照《山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适时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方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要对全县各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备案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4日由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2〕48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8.3 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8.4 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联络表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沁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