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5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办发〔2024〕17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05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农办发〔2024〕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基本情况
全县辖12个乡(镇),182个行政村,10个社区,6.53万户农户,耕地面积50.381万亩,户均耕地面积7.7亩,粮食作物以玉米、小麦种植为主。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同步增长。截至目前,我县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13个,家庭农场216个,为我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全面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试点目标
重点聚焦小麦、玉米、谷子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同时,积极探索发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覆盖面积积累经验。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任务: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助资金589万元,完成托管服务面积8.844万亩以上。
(二)补助要求
1.补助环节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环节进行支持(已享受相同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逐步退出或降低补助标准。
2.补助对象
具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类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
3.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对丘陵山区、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助农户,其中农户占比不低于8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试点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
4.补助方式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实施时间(2024年1月—2025年5月)
2024年7月30日之前,出台实施方案,确定服务主体等前期工作。
2025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中央资金服务任务并进行验收汇总。
(三)服务组织主体培育标准及托管服务操作标准
充分发挥沁水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会的行业协调作用,培育服务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实施标准。
1.服务组织培育标准
(1)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年报、税务报送等正常有效。
(2)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各类机械经过年审,农机人员证照齐全。
(4)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有相应的工作制度。
2.托管服务效果及标准
(1)作业机手要严格按照机械调试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托管环节作业到位。
(2)耕要深浅一致,达到25-40cm,纵到边横到面,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
(3)种要下籽均匀,深度适当,不断点,不遗漏。
(4)防要做到药水配释到位,作业区内喷洒匀称,覆盖无死角,无人机平缓作业。
(5)收要做到无明显漏收漏割。
四、实施流程
(一)确定试点范围和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耕、种、防、收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开展整村、整乡(镇)试点,开展整县统防试点,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本着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主体按照沁水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作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开展服务组织动态检测工作,确保服务主体规范运行。
(二)签订服务合同。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款、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内容。并在作业村公示栏内公示本组织的服务内容、地块、面积、价款等相关信息。
(三)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作业完成后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监督实施。农经部门要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五)检查验收
1.主体自验。试点工作完成后,先由实施主体自行验收,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作业表,经所在村核实签字盖章后,在村委公示栏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实施主体要对所服务乡(镇)的农业生产托管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县农经中心。
2.县级验收。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在实施主体自验、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经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农经中心组织县、乡、村验收组对实施村进行验收,抽查农户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且每村不少于5户,其中作业量大的必查、有举报线索或疑问的必查。
(六)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将各村作业表、发票、合同、平台作业数据、试点工作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经县农经中心审核后,拨付服务主体试点工作补助资金。
(七)试点工作总结。实施主体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及时上报县农经中心。
(八)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完成后,县农经中心要对试点工作内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自查,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试点工作实施主体确定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经、财政、发改、审计、农业农村、水务、农机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试点乡(镇)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中心。
(二)强化实施指导。县农经中心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试点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试点任务资格。
(三)强化资金监管。要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补助标准表
2.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XXX实施主体实施方案(样式)
3.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主体承诺书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作业表
6.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资金补助明细表
7.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验收表
8.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抽验表
附件1
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补助标准表
粮食作物名称 |
补助环节 |
补助标准(元/亩) |
备注 |
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产品 |
耕 |
16 |
1.已享受当年相同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2.服务对象的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80% ; 3.服务小农户面积不低于服务总面积的60%。 |
种 |
12 | ||
防 |
10 | ||
收 |
12 |
附件2
2024年沁水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XXX实施主体实施方案
(样 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沁水县xxx实施主体编制
年 月 日
沁水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XXX实施主体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实施主体成立时间、现有农机具数量(台、马力)、从事的主要服务产业和环节、服务能力。
二、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的实施,拟带动当地农户集中连片发展现代农业及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情况。
三、实施内容
(一)确定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包括补助什么作物品种、哪几个关键环节和内容、标准、面积、比例等,以及涉及到的乡镇、时间任务节点安排等。
(二)制定标准。托管服务应达到的标准。
四、工作措施
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的落实、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等内容。
五、有关材料
包括试点区域示意图、各项服务图表资料。
附件3
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实施主体承诺书
(样 式)
为严格涉农建设操作规范,确保试点工作资金安全,本服务主体于2024年承担沁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对本服务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
本服务组织自愿接受监督,坚决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作业。如弄虚作假,本服务组织自愿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退回试点工作补助资金,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补贴黑名单。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服务组织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地址 |
企业 性质 |
农机具 种类、型号、数量 |
服务产业和环节 |
服务 价格 |
服务面积 (亩) |
法人代表姓名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附件5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作业表
乡(镇) 村(盖章) 服务组织名称: 时间: 单位:亩 元
合同编号 |
服务农户姓名 |
家庭承包经营面积 |
规模经营主体面积 |
地块数 |
服务时间 |
服务面积 |
市场 费用 |
合同服务费用 |
农户签字 |
农户联系电话 | |||
耕 |
种 |
防 |
收 | ||||||||||
合计 |
注:1.表格加粗部分为市场参考价,下面填写作业面积。
村委负责人签字:
附件6
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资金补助明细表
实施主体名称(盖章): |
年月日 |
单位:亩元 | ||||||||||||
序号 |
乡镇 |
服务地点 (村名) |
服务面积 |
服务面积 |
财政补助金额 | |||||||||
小农户 |
规模经营主体 |
耕 |
种 |
防 |
收 |
合计 |
小农户 |
规模经营主体 |
服务组织 | |||||
16 |
12 |
10 |
12 | |||||||||||
合计 |
注:1.表格加粗部分为补助标准,下面填写作业面积;2.平衡关系:财政补助合计=小农户补助金额+规模经营主体补助金额。
附件7
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验收表
试点工作名称 |
沁水县镇村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 | ||||||||||||||||||||||||||||||||||||||||||||||||||||
服务主体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起至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
托管内容 |
实施托管服务涉及户
| ||||||||||||||||||||||||||||||||||||||||||||||||||||
村级验收 |
验收组人员:
年月日 | ||||||||||||||||||||||||||||||||||||||||||||||||||||
县、乡验收意见 |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
附件8
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抽验表
服务组织名称: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乡镇 |
村名 |
农户姓名 |
是否签订服务合同 |
是否按合同内容服务 |
服务面积、费用是否和公示表一致 |
服务是否满意 |
农户签字及联系方式 |
验收组人员签字: |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