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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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0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沁水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沁水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2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沁水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厘清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夯实全县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基础,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结合实际,建立沁水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责任,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经营、使用、运输、输送、存储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加快推进燃气安全运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

    二、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

    构建“县、乡(镇)、社区(村委)”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乡(镇)负责、社区(村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的三级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燃气安全生产乡(镇)和社区(村委)属地管理、有关部门业务监管、主管部门行业监督指导;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聚焦燃气设施、设备、器具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燃气行业安全发展。

    三、明确有关单位、部门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组织工作,将燃气安全纳入社区服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构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社区(村委)设置燃气安全监管员岗,社区设置不少于2人、自然村不少于1人的安全员岗位,负责本辖区燃气安全巡查、检查,排查非法存储、运输、充装、倒装等场所和不安全用气行为,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个人)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安全检查。

    (二)住建局: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法定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协调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编制沁水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管理,对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情况进行备案;负责制定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年度燃气安全大检查等方案,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持续开展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

    (三)应急局: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城镇燃气经营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县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燃气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负责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压力阀门、压力仪表、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备案气瓶定期检测,对超期服役气瓶强制报废,对未备案和未经检测气瓶实施查封、扣押,对非法充装及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液化气充装站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混二甲醚销售;负责对燃气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及配件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五)交通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运输燃气的企业、人员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信局:负责全县商业综合体、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及联动装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开展燃气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七)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侵占或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和城镇燃气经营领域“黑供气点”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八)民政局: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燃气安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九)卫体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体育经营单位等系统、体育项目培训机构的燃气安全监管,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十)教育局:负责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燃气安全监管,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燃气设施的用地与规划保障工作。

    (十二)文旅局:负责全县星级饭店(宾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和一般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属地政府对全县星级饭店(宾馆)燃气储存和使用场所检查、督查、整改。

    (十三)发改局:制定或调整居民燃气销售价格及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十四)能源局:负责协调城镇燃气气源供应保障工作。

    (十五)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安排和有关文件要求,对确定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老旧管线改造工程项目财政补贴费用,做好资金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及时配套到位相应补贴费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十六)审批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

    (十七)气象局:配合审批局、住建局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和验收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防雷装置安全监督工作。

    (十八)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技术标准情况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开展燃气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农贸市场、夜市夜店、小吃摊点使用瓶装燃气安全检查;配合住建、市场监管、应急、工信、教育、民政、卫体等部门开展燃气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

    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企业“三级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人员业务素质。三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比例提取安全费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装备,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科技赋能。四是要加大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设备)巡查、检测力度,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由住建局牵头,因工作需要时会同公安局、市场局、交通局、消防队、属地乡(镇),依法对违反法规法律的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阀、气瓶等压力容器的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由市场局牵头,因工作需要时会同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属地乡(镇),依法打击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违法违规行为。

    (三)餐饮场所的安全管理,由工信局牵头,住建局、消防队、公安局、属地乡(镇)、燃气企业配合,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

    (四)各乡(镇)、民政、文旅、教育等部门对各领域燃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燃气企业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六、加强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燃气工程项目管理

    1.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一是统筹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燃气发展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是规范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履职、对职能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加强流程监管,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专项审查等职责,并发放许可证书或审查意见,严禁未批先建。

    2.强化燃气工程备案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合格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市政、供水、供热、截污、轨道交通、建筑、通信、物探等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行为监管,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作业管控,制定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威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或破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损坏管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用具市场管理

    1.净化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环境。燃气具及配件是燃气使用的重要载体,质量好坏事关用气安全。目前有形市场和网络购物平台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灶具,可调节减压阀、使用寿命达不到燃气具判度年限的连接软管随处可见,要下大力气进行清理,净化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环境,从销售源头守住用气安全。一是要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向经营者普及燃气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燃气具及配件产品执行的最新国家标准,引导经营者正确认识产品铭牌标识,及时索取CCC认证证书,做好进销货台账管理,履行查货验货索票索证,落实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加强检查执法,对全县销售市场开展地毯式检查,发现一件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三是要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商户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打击问题钢瓶生产销售。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钢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钢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3.加强瓶装燃气充装管理。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三)用户燃气设施管理

    严格落实《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居民及商业用户室内工程设计标准》(DBJ04-401-2020)居民用户强制使用带熄火保护灶具,燃气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灶前燃气自闭阀门;商业用户应当安装排风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灶具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进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燃气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导考核。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定期督查,综合评定。各乡(镇)也要对社区(村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量化考核,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调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小区宣传栏、电梯广告等多种渠道,通过制作短视频、宣传单、宣传画等多种宣传样式,开展燃气宣传和警示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增强燃气设施保护意识,提高群众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沁水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水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  任:牛正太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柳忠旭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忠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陈向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柒兵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胡屹立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燕建雷  县财政局局长

            崔东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长征  县公安局政委

            牛沁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丑林  县教育局局长

            张育兵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梁  月  县民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常沁芳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军明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张彩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栓兵  县能源局局长

            刘  鹏  县气象局局长

            敬玲彤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于建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沁水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