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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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1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4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方案


    为推进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丧俗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办发〔2021〕15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婚丧习俗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2〕143号)、晋城市委办公室、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任务分工》(晋市办发〔2021〕32号)、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沁政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治理农村散埋乱葬,提升殡葬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惠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原则,围绕绿色殡葬、生态殡葬、阳光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突出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理念,以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准,探索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殡葬基本服务需求。

    二、建设标准

    乡村公益性公墓要符合节约用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要求。原则上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10 亩以内,村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5亩以内。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按照《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修建,单人骨灰墓穴不应超过 0.5 平方米,合葬骨灰墓穴不应超过 0.8 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每亩安葬墓穴数不宜少于 320 个。墓碑应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设计公墓建设通用方案,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参照通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阶段公墓建设以墓区建设为重点,相关配套设施分期逐步完善。

    三、实施原则

    县级公益性公墓以县民政局为实施主体,除争取上级资金外,其余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以乡村两级为实施主体,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自筹。新建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超过10亩,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超过5亩,按照每亩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奖补拨付流程

    乡村公益性公墓完工后,由乡镇牵头验收,县民政局审核后,按标准予以奖补。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殡葬设施建设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班,专项推进。要倒排工期,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做好全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精简程序,加快推动,共同做好项目立项、服务、验收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要做好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民政局要发挥业务部门作用,及时指导各乡镇完成公墓的设计、实施等工作,要加强过程督导,以督促干,确保完成任务。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