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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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1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2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持续完善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沁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3.2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和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

    1.3.3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或威胁本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县级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前线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以及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沁水县人民政府设立沁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统一领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 县森防指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人武部、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沁水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和各乡(镇)政府。

    2.1.2 县森防办组成及职责

    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森防办”),为县森防指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沁各林场(自然保护区)及牧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2 火灾前线指挥部设立及职责

    县森防指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县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指),负责筹划、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火灾发生地乡(镇)长。

    专业副指挥长:由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或行业专家、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指挥员担任。

    县前指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扑救、专家技术、气象服务、通信保障、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稳定、宣传报道、医疗救治、火案侦破、供水保障等12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县前指指挥机构和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2.3 扑救指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现场成立县前指,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前指统一指挥,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县级为主指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救援力量按照县森防指调度指令立即赶赴火灾前指,接受县前指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时上报市森防指处置,按照市森防指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要及时与相邻县(市)联防联控,并报市森防指统筹协调。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接受指挥权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威胁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有权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林业局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和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主,县消防救援队伍、驻地武警等力量为辅,受过专业训练的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的辅助性工作。

    3.2 力量调动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县森防指调度本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

    需跨县(市、区)调动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县前指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相关保障及补偿工作。

    市辖区以外的森林消防扑火力量增援扑火时,县前指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相关保障及补偿工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及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

    县林业、气象、林场各乡镇要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责任人,提供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配备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火灾进行监测;要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热点监测、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4.2 预警

    4.2.1 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分级

    按照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森林火险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五级危险程度最高。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件5。

    4.2.2 预警发布

    县气象部门联合应急、林业局制作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定期向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县森防办要及时关注相关的预警信息,并在重点时段要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公安、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视情向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发送高火险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森防办和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将市森防办预警信息和本级研判的预警信息,通过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院、文物古建筑、军事目标等重要保护单位以及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单位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通知到人(单位)。

    4.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及其相关乡(镇)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火源管理;各视频监控点、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火源收缴、巡查巡护、瞭望监测等工作,做好灭火宣传工作;检查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准备情况;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及其相关乡(镇)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区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做好赴火场的有关准备;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加大无人机巡护密度;县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式督导检查;县政府视情发布禁火令。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预警信号有效期内发布单位可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具备解除条件后,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终止预警。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送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火必报、逐级报告、如实上报、归口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属地乡镇政府、林场(自然保护区)要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办报送相关信息。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可越级首先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信息,同时要向市应急、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报告。

    接到森林草原热点信息后,县林业局要迅速组织所属乡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森防办。

    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办要立即报告市森防办。

    (1)造成人员伤亡、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3)相邻县(市)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且对我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火灾;发生在我县县界且预判可能对相邻县(市)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4.3.2 信息报送时限

    发生森林火情火灾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应急、林业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应急、林业部门接到火情火灾信息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林业部门上报信息。发生在省界、市界及重要林区、涉林景区和分布有重要设施等防火重点区域的森林火情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应急、林业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市应急、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报告。各国有林场内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林场在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向市应急、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报告。对市人民政府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核查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要求后1小时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县林业、应急等部门和相关林场及护林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情况及发展态势,迅速组织扑火力量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组织指挥机构和扑救力量。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5.3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首先研判气象、地形、可燃物、周边环境等因素及是否威胁人员安全和重要目标,科学安全组织施救。

    5.3.1 扑救火灾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本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地方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积极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5.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村庄、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可能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保障医疗救治。

    5.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文物古建筑、宗教场所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设施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5.3.6 发布信息

    通过新闻通稿、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的权威、快捷优势,实时动态发布信息,及时澄清谣言,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5.3.7 火场清理及报灭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县前指要及时向市森防办报灭,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严防复燃。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看守火场任务。

    5.3.8 火场交接

    火场余火彻底清除后,转入火场看守阶段,县前指和相关单位及乡镇履行火场交接手续。

    5.3.9 火场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转入火场清理看守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前指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火场交接手续;

    (2)县森防指要制定科学的火场看守方案,划分责任区域,执行县级领导包片区责任制,组织足够的力量看守火场,原则上看守时间不少于72小时;

    (3)严格执行火场看守验收制度,责任区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的标准后,看守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森防指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火场看守期间,根据火场面积大小,现场要保留适当的县专业队伍作为应急处置力量。

    5.3.10 应急响应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4 县级响应

    5.4.1 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和措施

    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Ⅲ级、Ⅱ级、Ⅰ级。县森防指将根据森林火灾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经会商研判后,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森林草原火灾响应等级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见附件6。

    5.4.2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5.4.3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组织做好火场交接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6.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6.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森防指要及时约谈涉事乡镇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治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火场复燃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6.5 工作总结

    县森防指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强化落实。县级负责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机制。驻沁各林场管理部门及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根据山西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于经县森防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并启动县级响应的飞机灭火、专业救援队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医学救援、火灾调查评估等县级火灾扑救相关费用,由县财政负责及时支付。

    7.3 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通讯单位采取措施,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在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通信畅通,为火灾扑救提供通信保障。

    7.4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医疗救护保障,必要时,协调医疗专家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7.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配齐个人防护装备,保障队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队员相对稳定;乡镇、林场等要建立20-30人的半专业队伍,承担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置任务。专业、半专业队伍要经常性开展机具操作、战术运用、安全避险等方面的技能训练,确保队伍训练有素、战斗力强。防火期内,专业、半专业队伍要集中食宿、集中管理,特险期内或极端天气条件下,队伍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

    7.7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区域气象预报,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县林业局负责提供火场区域森林草原资源防灭火一张图、三维电子图、地形图等技术资料,保障前指灭火需要。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报县森防办备案。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演练

    县森防办会同成员单位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4 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本预案中敏感时段指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敏感地区指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原始林区、重要设施周边,省际边界。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2.沁水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3.沁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4.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5.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6.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响应等级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

          7.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联系表

          8.沁水县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程序表

          9.森林火灾扑救责任状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