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4-001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4〕3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河流域(晋城段)“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晋城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一键启动”机制(试行)》《沁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调查取证、监测先行的原则。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县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与本县相关的其他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相互衔接,同时衔接《沁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河流域(晋城段)“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县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晋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事务中心、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沁水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县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

    指挥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9.4。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议批准现场指挥部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5)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或指挥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9)决定预警级别的发布;

    (10)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生态环境污染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行动;

    (6)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8)报告和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10)指导各乡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1)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晋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事务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事务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协助其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调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受伤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实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融媒体中心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本辖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务、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行业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建立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并落实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在环境风险普查辨识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控清单,实行分级管控,落实防治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3.2 监测机制

    县指挥部应建立环境污染监测机制,加强基层环境污染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队伍建设,科学布设环境污染风险监测网点,建设环境污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早期识别能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畅通发布途径,及时对环境污染风险可能影响和波及范围内的单位、群体进行预警。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同级政府通报。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同时应积极与周边的县区建立县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3.3 会商机制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建立健全会商研判制度,县指挥部定期组织对本区域风险、形势进行分析预判。重点时段加强对高环境污染行业、区域影响的预判预测,指导做好预先防范。

    3.4 预警机制

    3.4.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上报。

    县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和下一级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县指挥部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分析研判事件险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一般事故,县指挥部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有关情况,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对于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催报和要求核实的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要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传真、专用网络或书面报告等,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指挥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或其他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 信息通报与发布

    4.2.1 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通报。

    4.2.2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2.3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援助。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县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

    5.1.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3)组织调集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1.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并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指挥部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在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安排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配合、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提出的请求事项;

    (3)配合做好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 响应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的变化,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的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5.3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值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依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堵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县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环境应急监测数据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县指挥部会同有关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指挥部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办法执行。

    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当发生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县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可以视情况委托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2)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6)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8)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6.3 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电力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等项目。

    7.1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7.3 通信、交通、电力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织伤员的救治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承担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所需救治力量,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7.6 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7.7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8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的需要,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本底值:环境要素在未受污染影响的情况下,其化学元素的正常含量,以及环境中能量分布的正常值。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定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6日印发的《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0〕55号)同时废止。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各预案之间衔接关系图

    9.2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3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9.4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

    9.5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9.6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9.7 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