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办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10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县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晋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沁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沁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沁水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科学监测,防治结合;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沁水县人民政府成立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县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粮食工作的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沁水中队、县融媒体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沁水监管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预判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和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开展应急工作。
(3)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需要,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晋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安全应急任务。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
(1)要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走势,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走势,为应急工作(风险评估与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尤其是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条件下,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
(2)根据县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4)负责粮食安全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6)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全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7)负责《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8)负责粮食安全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9)根据需要向上级指挥机构请求支援或寻求帮助。
(10)完成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县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全县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县及市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协调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参与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粮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粮食安全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粮食储存、加工、调运、供应等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县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道路抢修、维护工作,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运输车辆;协调道路运输相关单位的保畅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粮食农田水源信息,并协调水库管理单位保障农田供水和其他粮食安全方面用水需求。
县农业农村局: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全县粮食产需的基本平衡。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灾情,确定因灾救助对象,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应急救援粮食的发放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流通环节和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负责对粮食购销领域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县指挥部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参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武警沁水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县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沁水监管支局:负责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担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决定,组织本地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方案;当发生粮食安全事件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依法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相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后,县指挥长根据应对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需要,视情成立沁水县粮食安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县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置组。发生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后,县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件发生地,各应急工作组的设立及成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增减。其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其他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收集、汇总、报送粮食安全应急处置情况;综合协调日常事务,督办各组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安全应急任务。
2.4.2 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
(1)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日常监测和走势分析。
(3)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4)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救济粮品种。
(5)负责提供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县指挥部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
(6)根据县指挥部指令,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2.4.3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县指挥部的授权,及时组织发布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信息;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4.4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
(3)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
(4)落实应急粮食加工计划,协调应急粮食的接运工作。
(5)协调、组织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6)协调、组织应急粮油运输所需车辆。
(7)负责通往灾区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8)监督检查应急粮食加工质量,保证应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9)依法查处粮食经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10)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11)负责粮食应急加工、消费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2.4.5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农发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落实县级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应急粮食生产、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落实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4)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2.4.6 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人武部、武警沁水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安全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处置因粮食安全应急状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2.4.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沁水监管支局、农发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
(2)对应急处置所发生的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
(3)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4)负责联系相关保险金融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产量。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风险评估与预警发布
风险评估:根据监测的信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提出应对措施。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应急状态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预警发布方式:县指挥部可通过电话、传真、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短信等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村(社区)以及媒体等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内容:按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三级(一般)预警;对于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配合上级发布预警公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县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指挥部指挥长,并通知有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风险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4 预警调整解除
当可能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解除条件时,依据“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接报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报告。(沁水县粮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录8.3)
接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报告后,县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当县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县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县级粮食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全县四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
(3)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上级应急救援的;
(4)县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市场状况符合Ⅰ级应急响应的,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报告。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长、副指挥长亲临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分析研判事件发展情况,对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县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实行县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跟踪事态发展状况并随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指挥部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等。
(4)提出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
(5)落实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6)制订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7)迅速启动全县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8)组织对全县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9)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10)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11)执行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全县一个以上四个以下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50%以下的;
(3)依靠县指挥部处置力量能够应对的;
(4)县指挥部认为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市场状况符合Ⅱ级应急响应的,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指挥长、副指挥长亲临现场,召开县指挥部会商会议,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
(5)落实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6)制订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7)迅速启动全县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8)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9)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县城),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学校、大中型企业、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10)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必要时请求上级指挥部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全县一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且上涨幅度不足30%的;
(3)依靠乡(镇)指挥部处置力量能够应对的;
(4)县指挥部认为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市场状况符合Ⅲ级应急响应的,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县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政府调控粮。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县指挥部可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进行增援,或批准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4.3 信息发布
由县指挥部授权统一发布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宣传报道组要按照县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4 应急结束
当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根据应急响应“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或县级储备粮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运输等应急所需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1.2 保险理赔
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沁水监管支局协调承保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1.3 社会救助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援助,包括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等。资金和物资要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并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灾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
5.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县级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在一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安全应急状态的能力。
5.3 总结评估
粮食安全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加强全县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2 物资保障
6.2.1 粮食储备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县粮食储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应急需要,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满足全县应急状态下粮食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3)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6.2.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有关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有关部门通过县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体系。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安全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县外调入成品粮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安全应急供应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安全应急储运系统。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安全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安全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指挥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4 通信保障
(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资源共享机制。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 粮: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未经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食用油等原粮经过加工后的成品。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7.2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预案中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4 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对粮食安全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7.5 预案修订与备案
本预案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沁政办发〔2021〕42号)废止。
8 附录
8.1 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粮食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表
8.4 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联络表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