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5-000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办发〔2025〕16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15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适应新媒体时代文旅宣传推广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宣传推广文旅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千年古县·如画沁水”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本着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坚持“强化正确导向、丰富创作主体、培育壮大队伍、激发市场潜能、夯实宣传根基”的原则,对通过新媒体账号在抖音、微博、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学习强国、快手、B站、网站等平台发布视频作品的创作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1.通过新媒体账号在抖音、微博、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学习强国、快手、B站、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发表视频开展沁水文旅品牌宣传。
2.因工作需要统一征集且被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采用的相关视频素材。
三、宣传内容
文旅品牌宣传口号;3A级以上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自然山水、文物古迹、旅游线路);特色康养村;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酒店民宿、非遗民俗、文化艺术、文创产品、特色美食、重大文旅活动、涉旅优惠政策等视频内容。
四、奖励标准
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点赞为大拇指标志)、小红书、快手、B站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的短视频。点赞量0.2万次(含)以上或浏览量(播放量)10万以上,奖励200元;点赞量0.5万次(含)以上或浏览量(播放量)50万以上,奖励300元;点赞量1万次(含)以上或浏览量(播放量)100万以上,奖励500元;点赞量2万次(含)或浏览量(播放量)200万以上,奖励1000元;点赞量3万次(含)或浏览量(播放量)300万以上,奖励1500元;点赞量5万次(含)或浏览量(播放量)500万以上,奖励2000元;点赞量10万次(含)以上奖励3000元;点赞量50万次(含)以上奖励10000元。作品@“沁水文旅”并与“沁水文旅”官方账号共创,在此奖励基础上追加100元。
根据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作需要,征集视频素材且被采用的给予补助(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征集通知、声明或公告),标准为:视频累计采用15秒(含)以内300元,15秒以上500元。
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作品只按单条计奖,不计作者人数,同一作品由多人创作,只奖励第一申报人,第一申报人领取奖金后,自行在全部创作者中进行分配,否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第一申报人承担。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
五、奖励申报
奖励采用申报制,每季度申报一次,相关数据统计从申报之日起截止,由创作者对照奖励条件填写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qswtgxj@163.com)自行申报,申报时间为下一季度的前10天申报上一季度的作品,以此类推。申报时除了提供对应奖励标准要求的相关账号注册认证证明,(个人号提供账号主体相关证明〈身份证明和手机号归属证明〉)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账号(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和发表作品的链接外,还要提供视频的原始素材。申报结束后由沁水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作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奖励初步方案,再经文化和旅游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兑现奖励。
六、资金分配
年度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原则上个人季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奖金为税前金额);新闻媒体机构季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奖金为税前金额);已获得奖励的作品不再重复奖励。各季度奖励情况将在沁水文旅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七、相关要求
(一)内容要求
传播内容应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众审美,展现沁水文旅特色,有利于后期修改、剪辑后再次传播使用。发布内容要带话题“千年古县·如画沁水”。
(二)素材要求
视频:要求原始画面,视频尺寸分辨率横屏为1920×1080以上,竖屏为540×960以上,画面稳定,画质清晰,无水印、无LOGO、无背景音乐。
(三)版权要求
作品均为原创,提供即视为自动授权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无偿用于宣传推广,包括且不限于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等后期处理。
(四)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未提供完整原始素材或超过申报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2.申报的作品如因版权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申报者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附则
1.单独合作项目不列入本方案奖励范围。
2.本方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方案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若执行效果良好,按原方案继续推行;若需调整完善,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后,按程序报批再行推行。
附件:1.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承诺书
2.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表(账号)
3.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表(作品)
附件1
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承诺书
本申报材料及其他附件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严格遵守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相关规定,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权利。若提供的内容和材料存在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申报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表(账号)
账号名称 |
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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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项 |
(视频类) | ||
申报作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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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名称 (姓名)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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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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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账号主体 相关证明 |
(账号认证处截图) | ||
性 质 |
单 位 □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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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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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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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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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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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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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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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签字 (盖章) |
填表说明:
1.性质栏,对应申报主体为单位或个人,补充完整相应栏目;
2.联系人一栏,如申报主体为单位,即填写单位负责该业务同志的信息,如为个人即填写申报者信息;
3.申报主体签字(盖章)栏,如为单位则需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为个人则需签字盖手印。
附件3
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申报表(作品)
作品序号 |
作品名称 |
(若无则需自拟) | |
发布时间 |
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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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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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量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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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截屏 数据截屏 |
注:相关原始素材请与附件表格整合打包发指定邮箱。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沁水县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5〕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