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5-0005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贸、海关、旅游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办发〔2025〕1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15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方案(试行)
为提升沁水县全域旅游发展水平,加大全县旅游市场的宣传力度,鼓励县内外旅行社以沁水县为旅游目的地拓展客源市场,扩大“千年古县·如画沁水”品牌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旅游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晋市政发〔2003〕2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
(一)公平公正、平等对待。
(二)主客共享、互惠互利。
(三)大宗扶持、多劳多奖。
二、基本要求
(一)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含港、澳、台)到沁水县景区旅游的人数作为依据。
(二)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必须入住沁水县管辖范围内的酒店或民宿。
(三)各奖项的人数计算均不含司机、导游及工作人员。
(四)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三、大宗业务奖设置及标准
1.二日游奖励办法
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在沁水县域范围内的酒店或民宿入住1晚(住处须证照齐全),游览沁水县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组团50人以上(含50人,不含6周岁以下儿童),奖励标准20元/人,组团500人以上,奖励标准30元/人。
2.三日游奖励办法
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在沁水县域范围内的酒店或民宿入住2晚(住处须证照齐全),游览沁水县3个(含3个)以上收费景区,组团50人以上(含50人,不含6周岁以下儿童),奖励标准30元/人,组团500人以上,奖励标准50元/人。
3.组团社年度累计奖
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含港、澳、台,除沁水县以外)游客来沁水县旅游,在沁水县域范围内的酒店或民宿入住1晚(含1晚)以上(住处须证照齐全),游览沁水县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年度内游客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含)以上,每增加1000人,增加奖励1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0人(含)以上,每增加1000人,增加奖励1.5万元。
旅行社需提供景区(点)的购票证明、住宿发票复印件、租车合同复印件、组团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信息等申请上述奖励,由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验收后,统一予以兑现。
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上一年度奖励,逾期视为放弃。
四、奖励申报及程序
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申报的单位须按要求向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二日游奖励和三日游奖励,不重复计奖。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奖励。
五、监督管理
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
(二)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以“零负团费”运作游客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五)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申报材料存在合并团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若执行效果良好,按原方案继续推行;若需调整完善,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后,按程序报批再行推行。本方案由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5〕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