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5-0008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2025年清洁取暖型煤供应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办发〔2025〕2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30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2025年清洁取暖型煤供应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2025年清洁取暖型煤供应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2025年清洁型煤供应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巩固我县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切实保障清洁取暖未覆盖地区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效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建立清洁型煤供应保障机制,取消发放200元用煤补贴的方式,改为通过公开竞标确定型煤供应企业,补贴款拨付给型煤供应企业。确保未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居民统一使用优质型煤,禁止燃烧劣质煤及劣质型煤,实现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二、供应范围
全县禁煤区以外,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未覆盖的居民户和商铺。
三、供应标准
(一)供应的清洁型煤标准为120#、140#,发热量≥21MJ/KG,全硫≤0.5%,挥发分≤10%。清洁型煤供应企业要根据供应型煤的标准要求选购原料用煤,且税务票据齐全,确保原料来源合格;要按批次对煤质进行取样化验,并留存检验报告,确保煤质符合要求;清洁型煤出厂前必须采取“塑封”,张贴二维码溯源,运输车辆实行严密覆盖等环保相关要求;必须对每批次出厂清洁型煤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将检验报告存档备查。同时,清洁型煤供应企业要建立完善供应台账,对所供应型煤按乡(镇)、村(庄)、数量、型号等逐一登记清楚,确保与乡(镇)统计汇总数量一致。
(二)为鼓励居民户使用清洁型煤,减轻购买压力,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符合供应范围内的居民户购买价格分别为120#0.3元/块,140#0.5元/块,购买价格与成本价格差额不足部分由县政府配套解决。清洁型煤价格由县能源局进行成本核定、测算,清洁型煤供应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型煤质量。
四、供应数量
(一)未享受任何清洁供暖政策的居民户,按每户每天8块120#清洁型煤、一个采暖季135天(四个半月)计算,可限购政府补贴清洁型煤1080块;按每户每天6块140#清洁型煤、一个采暖季135天(四个半月)计算,可限购政府补贴清洁型煤810块。
(二)采暖季期间,需求量大的居民用户除购买政府补贴的平价型煤外,可直接与定点型煤供应企业按市场价格自行购买。
(三)采暖季期间,各乡(镇)租户、商铺等需购买生产生活所用型煤的,可直接与定点型煤供应企业按市场价格自行购买。
五、供应程序
(一)供应时间
补贴供应清洁型煤工作从2025年9月10日开始,到10月底前结束。
(二)配送方式
定点型煤供应企业按照各乡(镇)统计上报的型煤供应数量,将清洁型煤配送到村。各乡(镇)负责组织各村配合定点型煤供应企业,将清洁型煤分发到户。
(三)结算方式
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将购买清洁型煤的居民户按购买型号、数量进行汇总。经村委负责人核实、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能源局。供应前由各村村委负责将本辖区居民需要供应的型煤数量和居民应付型煤价款(不含补贴)收集齐全。供应后,各村村委直接与型煤供应企业进行结算。采暖季结束后,县能源局将乡(镇)上报的型煤供应情况进行核定,并将补贴资金支付定点型煤供应企业。
六、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清洁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清洁型煤供应数量的统计、补贴资金的核算、收款统计、购买及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对“禁煤区”以外,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未覆盖的居民户进行确村确户摸底统计,明确本乡(镇)及各村在册户数、补贴购买户数等,做到乡(镇)公示、村村公示,严禁漏报、瞒报或冒名顶替、重复多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对使用劣质型煤、劣质散煤的居民户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已实施清洁取暖的居民户开展禁煤工作。
(二)县能源局:负责全县清洁型煤供应保障及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方案制定、型煤供应数量统计汇总,财政补助资金争取财政预算;负责清洁型煤成本调查、测算、价格核定工作;负责协调型煤供应企业将清洁型煤供应到户;负责规范销售合同,建立购销台账。
(三)县财政局:负责清洁型煤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按照县能源局核定的供应清洁型煤数量,按时拨付供应补贴,并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型煤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许可部门对无照经营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进行检查;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无”型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全县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鼓励型煤企业开展批次自检。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管。
(五)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对全县清洁型煤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优质型煤供应企业环保手续。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清洁型煤运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和道路管控,采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设卡检查、重点管控、专项整治等措施,确保清洁型煤运输车辆合法合规,运输安全。
(七)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采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送劣质型煤及“三无”型煤(无包装、无标识、无厂名)机动车辆,强化道路运输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洁型煤供应工作成立由县能源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生态环境、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保障领导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供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清洁型煤供应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督导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对不合格型煤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查处。各乡(镇)要对辖区禁用劣质型煤情况进行督查,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使用劣质型煤行为进行查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清洁型煤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引导群众自觉使用清洁型煤,积极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在全县上下形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2025年清洁取暖型煤供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5〕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