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科学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沁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其他相关应急管理要求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以及省级、市级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要求。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沁水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公路段、县新闻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交警大队、国网沁水供电公司、县各通信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1)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

    (4)组织制定和修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报送、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参与督导停限产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指导各乡(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防护措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秋冬防期间负责督导规模以上涉气重点企业落实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的秋冬季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应急管控措施。同时按照市有关要求适时制定错峰生产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工作的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指导督促露天矿山做好包括降低扬尘污染在内的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县气象局提供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县成员单位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豁免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要求,落实施工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等情况;对未纳入豁免的房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和渣土运输等作业,督导检查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物料和渣土运输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城建成区保洁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对重点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管理主体责任进行监管;指导、协调交通运输企业配合政府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应急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疾病防控工作,向公民尤其是易感人群宣传防护措施。

    县能源局:根据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调配;加强全县煤炭(开采、洗、选、配、储)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错峰运输监管。

    县气象局:向县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停止园林工地施工等污染大气行为;落实禁止园林废物违规露天焚烧等控制措施。

    县公路段: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做好县城周边国、省道干线公路的清扫、保洁及道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工作。

    县新闻中心、县融媒体中心:经指挥部授权,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的督导检查,对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国网沁水供电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对所辖供电区域内应急减排清单中采取停产、限产的涉气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并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所辖供电区域内相关企业预警前后的用电情况。

    县各通信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及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县新闻中心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人为活动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大清扫保洁力度,增加背街小巷清扫、洒水等保洁频次。负责辖区秸秆焚烧的管控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督导检查组和宣传报道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新闻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

    职    责: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及有关专家

    职    责:组织研判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县指挥部汇报,并通报综合协调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督导检查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公路段、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国网沁水供电公司、各通信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新闻中心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各通信分公司

    职    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舆情应对工作;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预报

    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气象局的监测与会商结果,并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评价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为启动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为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2)臭氧(0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对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增设预警启动标准,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作为启动条件。

    3.2.2 预警启动

    当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应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预警级别启动预警。

    3.2.3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同晋城市气象局的会商结果,发布预警信息。

    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填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批准。其中,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指挥长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长批准,或由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新闻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各通信分公司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3.2.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预警的通知后,立即解除预警。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等级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响应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3次及以上。

    ③其他

    县城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执行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4次及以上。

    ③移动源

    县城建成区全天禁止重型货车通行。

    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

    县城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2.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在保民生、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包含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且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执行措施。各重点行业在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基础上,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当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升级预警级别时,须调整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

    除应急抢险、重点工程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非冰冻期,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5次及以上。

    ③移动源

    县城建成区全天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

    县城建成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烧烤行为。

    4.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和40%以上。如接到市指挥部更高减排比例要求,按市里要求执行。

    4.4 其他措施

    (1)若行业企业有更严格的错峰或差异化管控要求,应当执行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3)当接到区域或全市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4)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5)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上报县环委办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6)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7)优化应急减排措施。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微涉气企业,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或减少停限产措施;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

    (8)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9)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10)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或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

    4.5 信息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在发布、升(降)级、解除预警后,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指挥长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等级、预警级别调整、发布(解除)时间等。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本次预警采取的措施进行总结,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总结,评估应对效果。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科学性,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快建设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县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完善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备。制定完善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

    6.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及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6.5 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经费按规定列入县政府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6.6 其他保障

    (1)预案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3)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4)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修订。作为预案重要组成部分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动态更新。

    7.3 表彰和惩处

    县指挥部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听指挥、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8.2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8.3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8.4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8.5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流程图

    8.6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8.7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8.8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系表

沁政办发〔2024〕27号附件.pdf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4〕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