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沁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2-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沁水县委办公室、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沁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沁水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沁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三农”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市委、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的政策措施,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涉农单位,加大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推动全县农业和农村平稳快速发展。

(二)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负责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政策拟定、统筹协调、目标制定、考核评价等工作。参与落实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总揽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全局,统筹协调涉农政策、项目、资金等,促进各项工作协调推进。

(三)组织协调推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以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工作。制定全县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中药材生产、管理。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地方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县渔业、渔政工作,指导全县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全县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并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拟订全县渔业发展规划、技术进步措施。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区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县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运用农艺、农机、生物等工程措施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协调组织指导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协调组织指导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承担植物保护工作。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全县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培训。

(十四)负责全县干部驻村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县委关于干部驻村的有关事宜。

(十五)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加强“三农”综合协调职能,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3. 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