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沁水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2-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

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县管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全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指导河长制工作。负责维护河道运行秩序及河道工程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县重要河流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县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乡(镇)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贯彻执行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相关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防治规划以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县直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水务局负责。县水务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