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沁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沁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秩序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补助资金的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全县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制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参与外市、省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六)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和照明、垃圾处理、燃气管理、供气、供热、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县城防洪的有关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用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经营等燃气经营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燃气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供水及排水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县城各类地下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除煤矿矿井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十二)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城市管理政策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和系统化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防空工程建设、防空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施及其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五)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职责划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至县林业局。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管理职责划至县自然资源局。
4.县公安局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5.县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6.县人防办工作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2.与有关部门节能降耗职责的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的节能工作,县能源局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负责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负责占道行为的监管,取缔未经许可的游摊、游贩;餐饮服务单位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处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许可类事项的事前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