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对乡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三)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本级决算。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及预算编制,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稽查。(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负责审核和编制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管理县本级财政银行账户和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编制县级政府采购预算。(六)提出地方税收建议,配合市财政部门完成地方税收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负责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审核批复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界定等事项。(八)制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县级国有企业(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内债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和全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参与相关对外谈判工作。(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拟定全县会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十四)制定全县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