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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县春雷型煤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7-17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沁环罚字〔202313

沁水县春雷型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514829583

法定代表人:王小伦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王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春雷型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煤泥采用滤网进行苫盖,但苫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628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沁环告字〔20231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中“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获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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