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沁环罚字〔2023〕14号
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4229033P
法定代表人:冯国俊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李庄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工人正在对位于厂区南面的凉水架底座进行露天刷漆。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沁环(听)告字〔2023〕14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3年6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辩称:1、我公司于2016年至2022年1月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部分生产设施老化需要进行更换和维修,2023年5月16日开始更换凉水架管道及底座,更换完成后对新更换的管道和底座要进行露天防腐刷漆,刷漆工作当天就完成了。2、由于我公司对露天喷漆作业属于违法行为没有认识,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当日就进行了整改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局认为:我局在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喷漆违法行为后,你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继续对新更换的管道和底座进行喷漆,直至完成喷漆工作。
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3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获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