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沁环罚字〔2023〕16号
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凌工程勘察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91MA7XQ1JPX8
法定代表人:张旭龙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捉马西大街3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3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凌工程勘察服务部在端氏镇高庄村商山自然庄水文观测孔钻探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将钻井泥浆溢流至商山沟河道内。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沁环告字〔2023〕16号)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13中“向水体排放废物废渣或堆放固体废物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获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3年8月18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