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沁环罚字〔2023〕20号
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GW0508C
法定代表人:华新会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城新建西街5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2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3个问题:
1、你公司热解气化车间(处理生活垃圾)1台50t/d热解气化炉正在运行。
2、你公司生活垃圾全资源化项目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为:(1)进料分选系统:经分选设备分选为有机物、无机物、可燃物、塑料类及其他等;不同种类的垃圾分别经带式输送机输送至不同的单元进行加工;(2)有机物发酵制肥系统;(3)可燃物热解气化系统:采用 1台18t/d热解气化炉,热解可燃气直接在二次燃烧室燃烧,不再配套燃气锅炉,利用热解气化炉余热供热;(4)无机物制砖系统:无机物类生活垃圾经破碎、筛分后与水泥、炉渣、水等辅助材料混合搅拌,经模具成型后的产品。实际建设完成:(1)进料分选系统增加一条生产线;(2)可燃物热解气化系统改为1台50t/d热解气化炉;(3)新增餐厨处理系统;主要有自动接料沥水系统、初级破碎系统、滚筛分选系统、挤压脱水系统等5个部分;(4)新增粪便处理系统:主要有卸粪系统、固液分离系统、絮凝脱水系统等3个部分。
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沁环(听)告字〔2023〕20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0月17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辩称: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我们没有对社会有影响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对我们的涉嫌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本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对其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6中“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未同时投产”和PW-1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和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获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