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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源通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2-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302

晋城源通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41093726P

法定代表人:范壮壮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辛家河村

2023年10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源通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预混合饲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规模为年产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各10000吨,年产预混合饲料600吨生产线,已建成1套年产6万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线,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晋城源通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变更情况的说明》,证明该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及生产工艺与环评不一致;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产六万吨配合饲料成套设备合同书》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实际投资额;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字〔2023〕0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中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零玖元陆角捌分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沁水分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获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

事实

情节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35%

报告表(生产型)

5%<X≤10%

8%

项目建设地点

10%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0

0

项目建设进程

15%

设备安装阶段

5<X≤10

8%

2

整改

情况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10%

停止建设,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

3%≤X≤8%

6%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

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3%≤X<0

3%

5

地区

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百分值

22%

罚款金额

6.550968万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2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20%<百分值≤4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40%<百分值≤6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60%<百分值≤8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80%<百分值≤10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