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沁)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和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75152720G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侯村村西南300米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022年6月份出具的监测报告各项数据与2020年6月份出具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数据一致,仅监测年份这一项不一样,你公司伪造了2022年的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3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攻坚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检测服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检测服务公司没有给当事人出具过监测报告;
证明四:检测服务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宝辉监字(2020)第0628—01号]复印件1份,当事人伪造的监测报告[宝辉监字(2022)第0817—02号]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报告内容数据一致,仅监测年份这一项不一样;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七:检测服务公司2024年3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服务公司身份;
证据八:检测服务公司2024年3月1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服务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中“拒绝检查情形的罚款幅度裁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拒绝检查情形的罚款幅度裁定—弄虚作假行为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6月4日 |
拒绝检查情形的罚款幅度裁定—弄虚作假行为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弄虚作 假情形 |
40% |
伪造现场及证据并提供虚假信息 |
35%<X≤40% |
37% | |
两年内 违反次数 |
20% |
1次 |
10% |
10%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6%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 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3% | |
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53% | |||||
罚款金额 |
10.6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