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县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6-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43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斗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KW92N5H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后南岭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8万吨废旧轮胎裂解项目中2座裂解炉处于运行状态,厂区内堆放有原料和产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4年4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明四:当事人2024年4月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4月8日提供的《年产8万吨废旧轮胎裂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环保措施落实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7中“未验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未验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未验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

事实

情节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30%

报告表(生产型)

5%<X≤10%

8%

项目建设地点

10%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0

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不足1个月

3%≤X≤5%

4%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10%

其他污染物

1%≤X≤5%

3%

2

整改

情况

是否积极采

取整改措施

10%

采取部分整改措施

3%≤X≤9%

6%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

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3%≤X<0

-3%

5

地区

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百分值

21%

罚款金额

21万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