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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县润浩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6-1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45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润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娅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K7TLA8W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山西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井场脱硫塔内更换后的废脱硫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堆存到沁水县嘉峰镇潘河村附近建设的临时防渗堆放场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4年3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明四:当事人2024年3月22日提供的《关于运输废脱硫剂清理和拉运的情况说明》1份,脱硫剂处置公司2024年3月22日提供的《标准称重磅单》1份和《证明》1份,证明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附件: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

事实

情节

违法地点

20%

其他区域

5%≤X≤10%

8%

违法行为涉及量

20%

不足50吨

5%≤X≤10%

7%

固体废物类别

10%

工业固体废物(一类)

3%≤X≤7%

5%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次

3%

3%

2

整改

情况

是否积极采

取整改措施

10%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0

0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

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3%≤X<0

-3%

5

地区

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百分值

23%

罚款金额

10万元

计算方法: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30%

所需处置费用×100%

30%<百分值≤70%

所需处置费用×200%

70%<百分值≤100%

所需处置费用×300%

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100%~300%);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