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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

发布日期: 2024-07-0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47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56553890A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村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废气排放口2024年第一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为75.57%,低于90%,不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污染源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移交单》(编号:0240410),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明四: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七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一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8中“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

事实

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30%

按照规定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X≤10%

7%

废气去向

10%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1%≤X≤5%

3%

废气类别

10%

工业废气(含粉尘)、

工地扬尘

7%

7%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

不足5天

3%

3%

环境监管单位类别

5%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3%<X≤5%

4%

2

整改

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10%

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并全面改正

0

0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

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3%≤X<0

-3%

5

地区

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百分值

24%

罚款金额

4.8万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