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沁)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豆庄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抗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5147371X4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7月14日17时,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为241.085毫克/立方米,超过你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执行标准:150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14日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2024年9月18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在这次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超标确实没有主观过错,在发现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超标后及时进行了抢修,70分钟后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正常。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你公司在发现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超标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中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0月18日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排污状况 |
30% |
超许可排放浓度50%以上不足200%or超许可排放量5%以上不足20% |
11%<X≤16% |
14% | |
小时烟气流量(Q) |
5% |
1万标立方米≤Q <20万标立方米 |
4% |
4% | |||
违法行为持续 (间隔)时间 |
5% |
不足1天 |
3% |
3%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 工地扬尘 |
4%<X≤8% |
6% | |||
废气去向 |
5%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2%≤X≤4% |
3%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 进行完全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
-3%≤X<0 |
-3% | |
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35% | |||||
裁量基准表计算数额 |
35万元 | ||||||
从轻处罚减少 |
20% | ||||||
罚款金额 |
28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