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沁)罚〔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安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MR4PUX2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1月23日对晋E77577车辆进行环检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拔掉烟度计连接管现象,未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4.2“应避免干扰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测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露、弯折、堵塞等”的要求,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15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7日和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晋E77577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共收取的检测费用;
证据六:当事人2024年10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七:当事人2024年10月2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中“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1月13日 |
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40% |
伪造结果或出具 虚假报告3辆以下的 |
5%≤X≤15% |
8% | |
两年内 违反次数 |
20% |
1次 |
10% |
10%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 且进行改正 |
0 |
0 | |
3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涉公益单位) |
-3%≤X<0 |
-1% | |
4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17% | |||||
罚款金额 |
10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