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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

发布日期: 2025-01-1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424

当事人名称: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

人: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1948170J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大量原煤露天堆放,露天装载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厂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1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转办环境违法线索(第十八批)的函》(晋市环函〔2024〕249号),转办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情况;

证据三: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11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11月1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沁)罚告〔2024〕24号)告知你矿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矿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中“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

事实

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20%

应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的

15%<X≤20%

18%

排污去向

10%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1%≤X≤5%

3%

废气类别

10%

工业废气(含粉尘)、

工地扬尘

3%≤X≤7%

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不足1个月

3%≤X≤5%

4%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次

3%

3%

2

整改

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

且进行完全改正

0%

0%

3

经济

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大型企事业单位

0%<X≤3%

2%

4

地区

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百分值

35%

罚款金额

7万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