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环发〔2022〕33号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关于印发《沁水县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队、站、中心:
现将《沁水县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沁水县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沁水县生态环境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有关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0〕29号)相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规范开展工作。除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情形之外,所有监管行为均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如无特殊需要,不能“平台外操作”。监管方式主要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随机抽查方式)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参与的随机抽查方式)。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计划统筹、依法依规、精准规范、应联尽联、平台运用”的原则,努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编制本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内设机构等。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整合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的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的水(固废)、大气、土壤、综合、执法等相关业务股(室)、队、站、中心,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同时,牵头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规范系统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主要是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科学地分成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引领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并按照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确保专业执法,特定领域的抽查。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九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时间等。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抽查工作安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抽查频次。为避免重复检查,县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中,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重点监管对象。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25%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遍巡查)。
特殊监管对象。将环境信用级别较低或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信用评价C、D级的,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厅挂牌督办的,因超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厅通报的,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确定为特殊监管对象。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30%进行抽查。
一般监管对象。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A级等环境信用级别较高、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以及检查名录库中除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单位,确定为一般监管对象。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10%进行抽查。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十一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县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从全县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
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优先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书面检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检查的,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检查对象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2022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