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对与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相关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说“不”。
《告诫函》指出,我县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县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告诫函》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要严格实行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针对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充电服务费标准差别较大问题,《告诫函》特别强调,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县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