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沁水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1、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对全市政策性粮食储备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1次/年。
一、基本信息:被检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检查时间、地点。
二、检查事项及情况记录:详细记录检查的具体事项及发现的问题或违法情况。
三、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四、检查结论:明确检查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改要求:如有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六、当事人意见: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和结论的意见,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