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公安局

沁水县办户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一、户口申报

(一)出生申报

1、受理部门:全省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申请人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②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结婚证。

1)非婚生子女随父、随母出生申报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随父办理出生申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亲的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的:需提供①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②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③父母双方户口簿或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或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收养申报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收养人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省户籍居民,可随本省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办理。

4.所需材料:1)收养人申请;(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3)《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结果。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三)其他情形申报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获准回国(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及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办理。

4.所需材料: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或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注销登记

(一)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全省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申报人的身份证,属单位或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2)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法提供身份证,须申报人书面说明);(3)公民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4)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死者家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办理;(5)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入伍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应征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军人。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国(境)定居需注销户口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本人或直系亲属持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外国护照或已在国(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三、户口迁移

(一)户口迁入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②省内户口居民办理合法稳定住所迁入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省外户口居民办理合法稳定住所迁入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4、所需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迁入: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③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

2)合法稳定就业迁入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落户提供录用审批表;干部、工人调动落户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任命)材料);③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④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申请人落户单位已设集集体户扉页。

3)人才迁入: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申请人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不含在校学生),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

(4)直系亲属投靠迁入:①申请人、迁户人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5)毕业生迁入生源地:①身份证、毕业证;②省外迁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户口迁出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各类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户口迁往学校的人员;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3、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②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被学校录取迁出:《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和户口簿。(2)持准迁证迁出:身份证和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需生父母提出申请,并双方到场确认。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身份证);(2) 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其中已就业人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证明,14岁以上在校就读的人员由学校出具同意变更证明,14岁以下的不出具该证明);(3)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出生日期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户籍内勤受理。(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分、县(市)局批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有关情况说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三)性别变更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因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本人户籍登记性别项目的或登记有误的,可以申请性别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身份证);(3)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4)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5)更正的需提供原始户籍登记材料;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四)民族变更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我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须父母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并签名确认申请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向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变更一次。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2)未成年人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或身份证;(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或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4)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五、暂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

(一)暂住登记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或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在线申报居住登记。

3.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申报人提交信息后,即完成流动人口在线居住登记业务。(2)现场办理: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居住、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23

(二)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本县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连续就读条件的外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1)合法稳定住所申领居住证:①房主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ƒ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投靠在亲属家的,亲属出具的寄宿证明。

2)合法稳定就业申领居住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材料办理。(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

3)符合连续就读条件申领居住证: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或学生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23

(三)居住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住证到期或丢失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换领持已到期的居住证;补领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23

(四)居住证签注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申领居住证满一年的外来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居住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23

六、港澳台居住证管理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龙港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4.所需材料:申请人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派出所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23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龙港派出所

2.办理条件:港澳台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港澳台居住证丢失。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4.所需材料:到期换领的持旧证办理;补领按初次申领提交材料。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23

七、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全省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在本省范围内的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受理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或原身份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1)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2)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7.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 受理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省户籍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临时身份证前,须先受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7.监督电话:0356-7027540

(四)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1.受理部门:居住、就业、就学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辖区居住、就业、就学需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就业、就学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异地身份证办理如无法提供户口簿的,申请人可提供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各类有效身份证件中任意一种即可;(2)居住证或就业、就读、居住证明之一。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1)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2)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7.监督电话:0356-7027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