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申报
1、受理部门:全省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申请人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②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结婚证。
(1)非婚生子女随父、随母出生申报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随父办理出生申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亲的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的:需提供①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②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③父母双方户口簿或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或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二)收养申报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收养人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省户籍居民,可随本省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办理。
4.所需材料:(1)收养人申请;(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3)《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结果。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三)其他情形申报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获准回国(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及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或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