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办理流程:
①在本省范围内迁移户口的,申请人直接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②从省外迁入户口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 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准予迁入证明;
(二) 凭准予迁入证明在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或者委托公安机关通过跨省通办的方式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委托公安机关以跨省通办方式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无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4.所需材料:
一、自购住宅房、宅基地上自建房以及公共租赁房迁入申报材料:
(一)迁入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四)迁入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员不在同一户口时需要)。
二、夫妻投靠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结婚证。
三、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二)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随军家属落户申报材料:
(一)随军报告表;
(二)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批准证明;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
(四)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
(五)随军家属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 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无稳定居住条件的人员,可以迁入派出所公共集体户。申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二)申请人与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夫妻、子女)。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
户口迁出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各类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户口迁往学校的人员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
3.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拟迁往省外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拟迁往省内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在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原登记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出。原登记人员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本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上。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7027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