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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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7-22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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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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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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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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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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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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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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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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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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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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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十二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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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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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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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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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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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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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外国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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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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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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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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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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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印铸刻字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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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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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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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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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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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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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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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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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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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演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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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在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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