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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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1-13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省、市、县等有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开展审查工作。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4.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申请经营时承诺的内容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回查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2.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交通运输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开展审查工作。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4.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申请经营时承诺的内容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回查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2.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交通运输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开展审查工作。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4.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申请经营时承诺的内容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回查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2.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交通运输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开展审查工作。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4.做出许可决定。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是否符合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条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2.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车辆运营证核发工作,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我县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发展。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加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审核制度,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在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的受理、审核等环节监管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1)出租汽车业务管理部门应依法查验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核发决定或不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监督检查车辆运输证核发是否符合国家、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2.完善监督机制

(1)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运营证核发工作的投诉。

(2)采取召开座谈会、企业走访、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车辆运营证核发工作。

四、责任追究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法治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维权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任务

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做出备案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

4.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三)事后监管

1.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检查以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方式进行。

2.检查主要分为: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学员满意度调查,安全生产情况,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在岗教练员继续教育工作等。以此提升驾培行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从而满足社会各阶层人群的服务需求。

(四)责任追究

1.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2.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