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25/2023-0008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3日 |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监 管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系统关于加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精细化监管效能,结合行业现状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沁水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手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交通领域的各项工作中。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分类分级体系,聚焦监管职能,突出监管重点,实施精准监管,切实提升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和水平,促进本县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凡在沁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交通运输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客运、危货、普货)、相关业务(维修、驾培等)、城市客运(城市公共汽电客运、出租汽车)、水路运输等。
三、分类分级原则
1、分类分级监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明确风险类别及相应监管方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明确监管层级。
2、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坚持“谁建设谁监管”“谁运营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保持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及安全监管模式不变,推动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风险类别与监管方式相匹配,安全监管与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相衔接。
3、沁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工作。
4、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5、局公路管理股承担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6、局工程股室承担县域内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7、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四、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1、根据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
2、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分别由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应客观完整,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初核。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信息,结合收集掌握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后,形成初次分类结果。
(3)公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初次分类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复核。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辩并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公布。县交通运输局公布初次分类结果。
(6)建档。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分类结果,建立安全风险四色图监管台账与管理机制。A类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及相关情况报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下,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5、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降低一类:
(1)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标准的;
(2)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示范创建工作,且被授予示范称号的;
(3)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4)生产经营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安全生产信用AA级的。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上调一类:
(1)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险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2)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3)其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的。
7、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
(1)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其他应当上调为A级情形的。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被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上调的,一年内不得降低。
9、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一个月内,由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类别,并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10、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类别变更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申诉或申请复核。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变更或确认决定。
(二)分级
1、根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市场监管边界等因素,划分监管层级,沁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范围:
(1)县级作为建设主体投资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
(2)县级投资、引资建设的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政府付费的PPP项目管理单位及参与管养的生产经营单位;
(3)县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及运营单位;
(4)水运工程项目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
(5)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需纳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3、中央企业、外省企业、省内其他企业进入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市场的,按其所参与建设、经营的项目和市场监管主体确定监管层级,纳入分级监管。
(三)纳入与退出
1、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2、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由县交通运输局依职权决定的,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1)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4)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5)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五、监督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名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频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多、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2、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增强监管合力。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3、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管的重点内容。
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手册,对标对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查内容标准化、检查方式标准化、检查结果公正化。
4、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时,应确定不同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对重点项目、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5、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从监管力度、执法处罚力度、监督检查频次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1)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将其作为工作的监管重点,要加强检查频次和力度,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在行业开展的安全、环保、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和重点节日、活动等重大保障任务中列入必查单位,并从严从重从上限执法行政处罚措施。
(2)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行业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执法行政处罚;
(3)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另作要求外,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按行业管理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4)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另作要求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同时视行业企业数量,在确定周期内循环实现全覆盖,在日常行业管理和评先推优等活动中从优办理。
6、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衔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有权执法机构查处。
完善与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严重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和联合监管执法。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推动行刑衔接。
7、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差异化管理的重点依据。
8、分类分级监督工作执行情况列入县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类别评定结果作为其信息等级评定、评先评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的重要依据。
(二)、监管规定
1、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资金投入等基础保障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情况;
(7)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8)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9)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10)县安委办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及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事项。
2、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
(1)推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
(2)推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3)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预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重大风险,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6)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7)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约谈、通报、挂牌督办、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或限制经营等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9)实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10)其他必要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