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确保师生用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沁水县“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堂、校外供餐企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食品经营主体(以下称“校园餐”经营主体)存以下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校园餐”经营主体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生食类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
县教育局:0356-7022293
三、奖励依据及标准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为:(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四)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四、奖励程序
“校园餐”举报奖励,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教育局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查实后给予奖励,同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