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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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3-25 发布机构: 县林业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鼓励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杠杆作用,规范管理使用举报奖励资金,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构建“全民防火、全员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

二、举报范围

封山禁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所有林地、草原及边缘外围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均可举报:

1.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上坟烧纸、焚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等;

3.在禁火区内,违规焚烧秸秆根茬、焚烧垃圾、烧荒燎堰、烧灰积肥等;

4.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等;

5.在禁火区内,野外作业未经审批使用明火、进行爆破等;

6.车辆进入或途经禁火区时,车上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电猫”等非法捕猎工具;

8.利用“电猫”等非法捕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9.《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用火行为;

10.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可电话举报或当面向属地乡(镇)、林场或县林业局举报。举报时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行为,尽可能提供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说明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或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举报电话:  12119

四、奖励方式

防火期内,举报上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奖1000元;举报违法使用“电猫”捕猎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奖2000元。本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县林业部门将及时通知第一举报人领取奖励。第一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县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举报奖励范围:

1.具有林草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举报;

2.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由县林业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3.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

4.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5.举报的线索经核查不属实的;

6.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7.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奖励资金保障,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并接受各方监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林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举报途径和奖励标准,通过多种宣传媒介和宣传契机扩大宣传面,提高举报奖励办法的公众知晓度。

(三)增强保密意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