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2〕1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补偿范围是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经上级批复认可的国家级公益林地。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为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具体包括县属国有林场、村集体以及个人。
(二)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
(三)补偿资金的使用和支出
国有的补偿资金用于国有林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森林经营、小型管护设施建设及其他公共管护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金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和集中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按照有关分配要求,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暂定每年每亩8.5元,集中管护劳务补助每年每亩6.75元,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公共管护经费每年每亩0.75元。
1.管护资金的支出方式
国有林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按面积全部拨付到国有林场,林场编制管护实施方案,按有关资金分配要求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专职管护人员进行公益林管护,通过考核验收后兑现管护劳务费。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每年年初按照上级下达的资金和管护面积,编制管护实施方案,将资金和任务下达乡镇,由各乡镇统一聘用管护人员进行管护,通过考核验收后兑现管护劳务费。
2.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发放方式
按照沁水县《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则(试行)》等办法进行发放。
每年年底各村完成公益林自查,乡镇完成年度公益林验收,形成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表(含集体),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各乡镇补偿兑现花名表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经审核、抽查验收后将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完成信息校验、发放等工作。未经审批被非法征占的公益林不能享受公益林补助资金。
三、管理要求
县林业局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集体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管护期间违反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规定或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不履行管护协议约定或管护义务的管护员和林权权利人,县林业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扣减管护费支出、取消发放补偿资金处理。对扣减的管护支出可用于全县的公益林管护及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