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0年,按照《条例》规定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不断理顺机制体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对全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
(一)加强公开管理。今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局及时将涉及改革的部门按照改革之后职能纳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相应类目,根据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动相关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体制。2020年,我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8 条,其中:组织机构类 1条;工作动态类5条;决策信息类2条。
(二)加强督查指导。狠抓政府信息公开基层延伸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后台检查、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导,对股室信息公开数量少、公开不及时的股室督促指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信息,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2020年我局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但是在具体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不到位。特别是机构改革之后,有些部门职能有所变化,有些部门新成立,加之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的变动,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是新从事本项工作,对公开条例学习理解不深刻,实践操作不熟练,工作的主动性和专业性不足。二是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部分单位对于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把握不够,有些信息公开不及时。三是政务信息公开不全面。有些部门对哪些信息予以公开,哪些信息不予以公开,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界限不清楚,内容公开不全面。2021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学习,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的做好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民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