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能源局

关于开展秋冬季严禁在电力输电线路下烧荒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7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沁水县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秋冬季严禁在电力输电线路下

烧荒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沁电专办发〔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国网沁水县供电公司:

进入秋冬季以来,随着秋收农忙结束,我县辖区耕地农作物秸秆大量堆积,加上同期降雨偏少,为深刻吸取周边地区群众烧荒引发山火,造成多条220千伏电力线路停运的事故教训。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冬季严禁在电力输电线路下烧荒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县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秋冬季严禁在电力输电线路下烧荒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烧荒行为,有效预防因烧荒造成电力线路跳闸停运和火灾事故,全力维护全社会正常供电秩序,有效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沁水县秋冬季严禁在电力输电线路下烧荒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组。

长:李小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江明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国网沁水县供电公司经理

员:各乡(镇)政府和县能源、公安、应急、农村农业、生态环境、林业、园林、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能源局局长刘海同志兼任,负责起草行动方案,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成员单位沟通协调。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沁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2023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排意见》(沁森防指发〔2023〕1号)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好各级林长、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防火“五包”责任,深化政企联动,精心安排部署,加强烧荒备耕管控,对当前本辖区、本行业内烧荒形势进行有效研判,坚决遏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烧荒行为,确保不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二)精心组织排查,落实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结合“五清”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防范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详见附件1)内烧荒行为的有关措施,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秸秆、杂草等易燃物的清理;要精心组织排查整治,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积秸秆杂草、种植树木或烧荒等影响线路安全行为,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决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烧荒行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持续开展穿越林区输电线路专项整治,及时清理输电线路下方的可燃物和树障,防止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事故。

(三)强化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能源、公安、应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园林、国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烧荒现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研判,剖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按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烧荒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能源、林业、公安、应急等执法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烧荒导致的电力线路故障或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安全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应急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通过警示片、公益广告、短信等多种形式,持续宣传、广泛发动、造浓氛围,使秸秆禁烧的意义、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不因焚烧秸秆、烧荒造成电力输电线路安全隐患的发生。县供电公司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向居民群众宣传用电常识、普及电力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五)强化问题整改,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积极协助县供电公司对已排查出的树线矛盾等问题进行整改,并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群防群治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全社会依法用电护电意识,加强电力安全隐患动态管控,建立完善“三清单”台账管理,确保全县电力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五清”工作。

(二)关于树线矛盾问题,县供电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国有林场树木由县林业局牵头协调解决;集体和农户树木由乡镇牵头协调解决。对漫天要价,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公安、纪委调查。

(三)及时报送总结。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和县供电公司要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报告(包括工作举措、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内容,)加盖公章,报县能源局综合股(202室)。

联系人:田素霞

话:0356-3216979

箱:qsxnyjzhg@163.com

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法规(摘录)

      2.各供电所负责人联系方式

              

       

            沁水县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借章)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

电力设施保护法规(摘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